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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宁养院开展“有情有爱 众心传宁养”活动

《信息发布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要求检察机关全面收集、研判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引发的社会舆情,并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处理,这在某种程度上将反馈机制纳入检察机关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制度之中。

可惜,我国缺乏这一条件。我国的政党在国家民主中所起的作用要远远大于其他国家的政党,而我国政党的情况又比它们复杂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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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各政党依其属性为相应的行为。国家是否正式确认领导党承认的民主党派参政权?宪法需要表达国家的态度。人们对国法与党内法规衔接和协调的重点场域,对政党的哪些行为属于国家法律治理的重点对象还缺乏深刻认识,还没有寻找到必要的政党法架构,尤其是还不善于运用程序规范治理政党。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认为,基本法第 21 条第 1 款并未充分解决政党功能问题。国家法律无法涉及党内事务,而且具体到选举事务,国家有关组织法和《选举法》规定了国家和地方领导人的产生办法,但是这些领导人如何被提名、如何被考察、通过何种程序被确定为候选人,有关组织法和选举法不可能规定。

(3)宪法关于党团的规范同样由浅入深:第一层为议员组建党团的权利(如《爱沙尼亚宪法》第 71 条),第二层为党团的权利系列,第三层为多数党的执政权和少数党的反对权,第四层为党团待遇,第五层为党团领袖尤其是反对党领袖(如《毛里求斯宪法》第 73 条),第六层为党纪。某个或某些政党的党员获得反对权后,国家机关和社会亦得承认其反对行为的合法性,并相应配合。这就像一对闹离婚的夫妇,当情感的纽带不复存在,才会诉诸法律的权利和义务。

[22]王贵秀:冲破极左阻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载《探索与争鸣》2012年第4期。3.中国法院不但受案件增加之累,而且面临沉重的功能负担,例如维稳等非司法功能的嵌入,既大量占用法官工作精力,也使得许多个案处理难度加大,因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社会保障等引起的纠纷和集团诉讼案件大量存在,处理中稍有不慎就可能激化矛盾。(21)相比于2005年12月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时的《劳动合同法(草案)》,最终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内容有较大变化,如第41条(关于企业裁员的程序)删除了用人单位应当向本单位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的规定。过去三十年为回应案件增长而扩编的做法,已经造成诸多非预期后果:法官人数众多,薪酬难以大幅提高,自我认同降低、社会认同弱化,职业荣誉感淡漠,普通法官和下级法官只有通过晋级晋职出人头地[1]。

透过案多人少观察中国治道变革,看似把问题投向了一个更为模糊的大背景之下,让人产生无从下手的困顿之感——毕竟,治道变革并不对应着唾手可得、立竿见影的对策性举措,甚至本文将问题归于政治过程不畅这一命题,也很难说能够获得足够的实证证据支持——它只是一个大概率可能。(31)法院的非司法负担削弱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扭曲了司法的独立与专业品质,反而内在地加剧了案多人少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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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从全国范围来看,尽管法院处理的案件总量呈快速增长趋势,但也存在较为明显的区域性差异和案件的结构性差异。④韩国2008年共有法官2 352人,平均每名法官年处理720件案件,而据2008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全国法官19万人中直接承担案件审理工作的为11.9万人,当年案件约900万件,平均每名法官处理75件,仅为韩国的约十分之一。由于这些非司法功能的存在,许多案件的个案处理难度较大,例如普遍存在的情况是,地方因城市拆迁、土地征收、社会保障等引起的群体性诉讼和集团诉讼案件不断增加,案件处理难度日益加大,处理中稍有不慎就可能激化矛盾。⑤ 对案多问题的怀疑弱于人少问题,没有人否认我国法院在过去一些年间案件持续增长这一事实,尽管如此,案多中的一些问题仍有必要予以澄清,因为这些问题即使在那些明确承认案多人少的研究中也是存在的。

这些后果同样威胁司法的独立与专业品质。但是,由于缺乏政治性压力传导机制,行政部门对尽力监管此类事务没有动力,这项工作根本不是地方官员的政绩之源。从实践层面看,一方面进展顺利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行为多出于地方官员对激化社会矛盾的担心,这种担心使他们能够提供高额的补偿或者采取温和的措施。2011年为744570件,占民事一审案件的11.3%。

这部法律加剧了非诉讼纠纷处置机制的萎缩,使法院几乎成了纠纷的唯一解决场所,公安交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纠纷解决作用严重弱化,法院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前调解、诉调对接机制也更加不畅。⑨后者如一些关涉公民重大财产和人身利益的事项,如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计划生育等,即使公民有再强的权利意识,也难以敲开法院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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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增长不明显主要是因为:一、行政纠纷大量存在,但许多诉至法院的案件被以不正常方式撤诉了。诉讼爆炸是现代社会的普遍现象,它的确与人们法律观念的变化、经济和社会变迁引发的矛盾增加有密切的关联。

二、许多行政案件被拒绝受理,根本没有进入司法过程。[21][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下),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总之,《道路交通安全法》增加的不是纠纷,而是诉讼。见郑小苗、朱来宽:司法创新就是要惠及百姓,载2010年8月4日《江苏经济报》。罗东川:案多人少的‘瓶颈能否打破,载2011年3月9日《人民法院报》,等。在2003年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肖扬大法官第一次提出确立司法为民宗旨,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的目标。

对于我国而言,这样的警示并不为时过早:罔顾公民精神而兴好讼之风,并非权利的本意。[18]苏永钦:违宪审查制度的社会经济条件,载《月旦民商法杂志》第12期(2006年6月)。

以下四个部分,分别对造成案多的三个通常归因以及人少背后的政治根源作一反思性讨论。[6]苏力:《审判管理与社会管理——法院如何有效回应案多人少?》,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6期。

(30)肖扬: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载2002年7月22日《人民法院报》。在2005年正式向中央报送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最高法院对修改诉讼收费办法确定的原则是:一,按阶段收费,改变大家反映比较强烈的不论是调解还是判决、不论是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等情况一律都按一个标准收费的做法。

存疑者还忽略了一个重要问题:案多人少以及中国法院的沉重负荷不只是由案件增加同法官人手之间的矛盾造成的。这两个方面能够减少法院扩充编制的压力,从而能够使法院恢复作为小规模机构才可能有的权威、专业、独立和声誉。2011年出版的《中国法律年鉴》显示,2010年我国法官人数为19.3万,该年法院处理案件总数为1 099.9万件。我国工会虽然组织庞大,但与其发挥的作用极不相称,这是一个艰难困局[13]。

在此环境下,政府和社会都渐趋把维权等同于诉讼了,一个司空见惯的口号就是拿起法律的武器。司法改革并不存在智识资源的不足,但在沉重的案件压力和功能负荷下又难于按法理出牌。

[4][德]耶林:《为权利而斗争》,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全国法院受理的案件量在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些年来出现了大幅增长,法官办案压力持续增大。

(19)劳动合同法引发劳动争议案件激增,仅以广东地区的情况为例,2008年1-6月,广东省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是去年同期的3倍,已达到去年全年总数的107%。域外经验多少能够给我们一些启发。

在当下的我国,可能正是法治话语流行,民主观念淡出甚至颇受非议,导致了公民参与和政治审议对于立法和政策选择的空间被大大压缩,产生了对诉讼的高度依赖。劳动争议案件与其他便民措施涉及的当事人,具有同样的社会学特征:属于弱势群体。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大多数地方的经费保障方式依然如旧。如果政治过程对社会矛盾消化不良,司法过程就会因不堪重负而功能失调。

维稳试图让法院越俎代庖,承担应由政治过程负担的责任,导致法院功能负荷过重,由一个本应对纠纷起到隔离、冷却、中性化功能[18]的系统沦为贯彻政府行政目标的手段。下面,让我们从对权利理论的抽象讨论,转到对案多人少具体原因的探究。

[4](P.71)德沃金所主张的认真对待权利,也是在政治道德的视野中指明拥有权利意味着什么,特别是对与个人相对的政府的地位而言,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权利才堪称个人手中的政治王牌[5]。结语 司法不应成为社会矛盾的消防员,它在我国已不堪重负。

极为可能的一种推测是,其他领域的政府侵权吸引了太多的社会关注,劳动部门的不作为很大程度上被忽视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这一新规定也是此类案件大量增加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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